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涟源市关于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

| 税收优惠政策 |2011-09-20

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涟源市对外开放,加大招商引资力度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湘政发[2003]4号、娄发[2003]13号和娄政发[2002]14号文件的有关精神,结合涟源市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来投资是指本市外的投资。

第三条外来投资项目分为两类:

第一类高新技术产业、加工业、制造业、现代农业、出口型企业及其它生产性项目。

第二类能源(不含煤炭)、交通、旅游景区开发、城市公用设施(非房地产)等基础设施项目。

第四条外来投资项目凡能进入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必须入园,享受园区相关优惠政策。不能进入园区的投资项目,根据其投资规模和产值税收等情况,由市人民政府进行个案研究后确定。

第五条外来投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和工业建设项目用地,除由投资者支付征地拆迁费、服务性收费及娄底市级以上规费外,免收本级各种费用。

第六条为简化外来投资企业审批程序,降低收费标准,提高办事效率,对符合第二条、第三条规定的投资项目,由市政务中心代办项目审批、发证、登记等有关手续。凡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,且在我市审批权限内,资料齐备、手续俱全的,市政务中心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好批准文书和相关证照。

第七条对外来投资企业和外来投资者,由市招商局备案申办《重点企业》和《贵宾卡》。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,对持证人的个人生活习俗予以尊重。对投资额大或对我市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外商,授予“涟源市荣誉市民”称号,享受相应待遇,可特邀列席我市人大、政协会议,参加其他重大活动。

第八条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同外来投资企业的交往中,必须严格执行“八不准”:

(一)不准到企业进行各种名目的多重检查。凡需对企业进行检查的,除依法履行特殊公务外,须经市优化办同意,并办理检查通知书方可进行;

(二)不准向企业乱收费、乱摊派、乱罚款、乱集资和强拉赞助及捐赠;

(三)未经市公安局局长批准,不准对外来投资企业及外来投资者的居室进行治安检查;

(四)外来投资企业车辆无严重违规行为的,交警、交通和运管部门不得扣证、扣车、罚款;

(五)未经法定程序和市委、市政府批准,不准查封外来投资企业财产、帐户;

(六)除外来投资者违反其与供电、供水企业签订的合同外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对外来投资企业的供水供电;

(七)不准强制企业接受各种指定性服务;不得强装、强卸、强运和强揽工程,严禁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;

(八)不准接受外来投资者的请客、请钓、送礼及娱乐消费。

第九条外来投资者及外来投资企业由市招商局确认备案。

第十条本规定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第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。此前有关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与本规定内容相抵触的,一律以本规定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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